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加快落实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构建创新型、学习型组织,保障工作、研究、理论、实践“四位一体”机制的顺利运行,加强院校研究课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理工学院批准立项的院校研究课题。
第三条 非教学人员评定职称必须带课题兼职进入院校研究所,并开展持续的与岗位工作相符的校本研究。
第四条 非教学人员晋升讲师职称必须参与或主持院校研究的一般课题、晋升副教授职称必须主持院校研究的一般课题、晋升教授职称必须主持院校研究的重点课题。
第五条 课题申报立项必须遵循的原则
1. 现实性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规与政策为依据,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聚焦岗位职责,破解学校发展难题;
2. 一致性原则:申报课题的内容要与从事的工作岗位相一致,工作即研究,重在提升岗位工作质量;
3. 发展性原则:恪守正确的学术导向,强化前瞻性、独创性、针对性和可推广性;
4. 实效性原则:强调需求导向,注重实际效果。课题申报不凭个人偏好,紧扣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目标任务与工作重点,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六条 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负责组织院校研究项目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评审立项、学术咨询;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宣传及推广;培育并推荐优秀课题申报高层次研究项目;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指导课题研究工作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每年组织1次院校研究课题申报工作,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个类别。各项申报课题由院校研究所组织专家学者评审后确定类别及其项数。
第八条 研究必须是与本人所从事工作岗位密切相关的微观性、实践性课题。
第九条 课题申报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加入院校研究所的烟台理工学院全体在岗人员(院校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2.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课题申请人只能主持1项课题,且最多只能参与2项其它课题;
4. 有院校研究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新一轮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报程序
1. 根据课题指南,结合学校或单位教育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选定课题,选题涵盖党建与思政、教学研究和教育发展三个类别,按要求填写《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按原规格双面打印,一式五份,可另加页;
2. 《申请书》报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
第十一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烟台理工学院颁发《院校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并由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一般课题两年内完成,重点课题三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评审立项、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等。检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成果转化等内容。
第十四条 院校研究资助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受资助者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究内容或中止研究。项目实施中确因各种原因需对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等作出调整、变更或中止的,须由项目负责人专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校研究所批准。课题组不经批准,擅自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中止的,要通报批评,并追回资助经费,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新项目。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中止研究工作,剩余工作由项目参与者在原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 重点课题每项资助0.6万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0.3万元;
2. 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制、预算制和决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其标准依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开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应从严掌握。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
(5)出版印刷费:指向出版社缴纳的出版补贴费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会务费开支标准依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开支单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向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提交的成果形式必须为应用型咨询与对策报告等,重点课题15千字左右,一般课题10千字左右。课题研究应包含理论依据、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等三个要素,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研究的问题、问题的成因、研究的对策,对策部分包括理论思考和实践路径等。
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时需提供课题申请书、结题书、咨询与对策报告、采纳与应用推广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 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指派,也可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十九条 课题鉴定程序
1. 课题组向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提出鉴定申请;
2. 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条件(一式5-7份);
3. 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
4. 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鉴定意见后报送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确认,发放《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将对结题的成果择优推荐相关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烟台理工学院院校研究所所有。